关于印发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的通知

2022-07-22

关于印发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的通知

俞氏宗亲会 2016-08-19 18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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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中华俞氏宗亲

联谊总会章程的通知


全体俞氏宗亲:

《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(草案)》经全国第八次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
附件: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(草案)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681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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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
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   总 则


第一条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。英文全称是“Association of Chinese Yu Family”,缩写为“ACYF”。

第二条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会,由国际、国内(各省、市和地区),俞氏个人及俞氏民间分会团体自愿结合组成,属非营利社会民间组织。

第三条   本会活动以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有序展开。充分体现“天下俞氏一家亲”的良好氛围,以弘扬俞氏历史文化和祖德宗功为基础,以血缘关系为纽带,以联谊交流为平台,互通信息、相互交流、崇尚亲和,尊老爱幼、救困扶贫、激励后代。尊重社会道德,讲究精神文明。开展寻根探源,挖掘、搜集整理先祖文牒,动员各地族支完善家谱,弘扬祖德,敦亲睦族,团结海内外族人参与宗亲联谊,参与俞氏文化研究,共图发展经济,共谋宗亲福祉。

第四条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下设中华俞氏文化研究会、中华俞氏商会、俞氏文化艺术家联谊会及其他专业联谊会。达到以会促商,以商助会之目的。组织架构内称中华俞氏宗亲联谊总会。各省市设立联谊分会、俞氏企业商会。


第二章   宗旨及任务

第五条   本会宗旨:尊祖敬宗、遵纪守法,热爱祖国、热爱家乡,奉献联谊、崇尚亲和,服务宗族、服务社会。

第六条   本会职责

1、开展宗亲联谊活动,充分发挥联谊会对各省区分会联谊的指导作用。

2、收集俞氏各宗支资料制成家谱,定期举行俞氏历史文化研究交流会,积累基础资料,为修纂《中华俞氏通志》作准备。

3、指导各地开展续修宗谱与联谱活动、修建宗祠及建立俞氏宗亲联谊分会或俞氏文化研究会。

4、组织各地宗亲,协助当地政府推行社会慈善公益事业,在宗亲内酌情开展慈善工作。

5、加强中华俞氏网站、微信、QQ群建设,加强宗亲交流和联谊。

6、定期编辑出版《俞氏研究》,构建宗亲交流与寻根问祖平台。

7、动员宗亲奖学兴教育贤,激励俞氏子孙勤奋向上,辈出人才。


第三章   会员

第七条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。个人会员:各地宗亲,凡品行端正,思想纯洁,年满十八周岁以上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自愿加入本会。团体会员:各地俞氏联谊分会团体及专业联谊会即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   会员权利
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2、参加本会活动。
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
4、有对本会进行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
5、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。
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7、确立宗亲“人人平等,相互尊重”亲和联谊的观念。

8、享受本会有关资料,并通报信息的权利。

9、确因联谊需要,本会在组织活动时,对生活有困难的宗亲,可作适当的经费帮助。

第九条   会员义务

1、加强宗亲团结,做遵纪守法,爱国爱乡的好会员。

2、为挖掘、搜集、整理俞氏文化遗产作奉献。

3、有宣传、联谊、联络各地宗亲参与活动的义务。

4、积极参加本会联谊活动,除特殊情况外,连续3次不参与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。

5、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,并认真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。

6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,增强亲和力、凝聚力和向心力。

7、为编辑好《中华俞氏通志》通力合作,积极提供当地《俞氏宗谱》及相关的信息资料。

8、积极支持参与宗族修谱、续谱、修建宗祠工作。

9、积极参与俞氏文化研究及联谊、联谱、联宗等活动。

第十条   会员应提倡积极参加学术讨论,寻根问祖,真诚维护宗亲团结,互敬互爱互助,严禁在任何环境人身攻击、挑逗侮辱宗亲,严禁拉帮结派,欺骗宗亲,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条款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通报全国并予以从全国宗亲活动除名。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及会议


第十一条   中华俞氏宗亲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
1、选举和罢免理事及总会领导成员,

2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
3、决定终止事项。

4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   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每次安排代表130-200人(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及理事成员一般按省、市、地俞氏数量比例分配名额);理事会一年一次(暂设理事成员100人);会长会议一年不少于一次(暂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30人);各专业会议,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。

第十三条   理事会成员采用各省、市、地推荐,会长会议审核,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。各省、市、地一般设有一名理事成员,常务理事由选举产生后的理事会中选举产生,并以民主协商办法推选会长和副会长。

第十四条   理事会聘请俞氏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为本会的名誉会长,聘请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顾问。

第十五条   会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为五年,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需经理事会表决决定,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 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履行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负责。同时设置日常办事机构的固定办公室(暂租房),有专职人员负责事务工作,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,年终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。理事会要建立档案管理系统,规范文件资料保存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  理事会职权
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
2、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
3、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提案,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4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
5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。

6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
7、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。

8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
9、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。(暂设副秘书长3人)。

10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  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产生办法:

会长:会长应由理事会推荐的候选人中,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常务副会长:由会长在当选的副会长中提名,经过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当选。

副会长:由理事会在各省会长及有热心有能力的宗亲中推荐,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名额规定差额选举产生。

秘书长:由会长推荐,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担任。

副秘书长:   由秘书长推荐,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。

第十九条   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罢免与替补办法:

会长等职务因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工作,在任期内可由下一级职务中推选一人替补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聘任。如任期已满,则直接召开全国会员大会选举。

会长等职务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误,无法继续工作,在任期内可立即召集理事会讨论措施,罢免与增补同时进行;如必需更换会长,应召集全国会员大会重新选举。

第二十条   本会设立会长会议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,对理事会负责。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会长会议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定或决议需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建立联络员制度,各地联谊会均应设联络员,以便相关统计、信息交流。


第五章   经费管理


第二十三条   本会经费来源

1、俞氏商会提供;

2、会员募捐;

3、宗亲赞助;

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。实行财务预决算及“专户、专帐、专人”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。遵守国家财务法规,建帐立制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同时建立换届财务审计制度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11日起至同年12月底结算,由财会人员制订收支报告书向理事会报告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因工作需要,并经会长会议确定的出差办事人员,可凭票报销往返车费、机票费和资料打印费。同时适当补助途中伙食费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对联谊成果突出,工作积极、认真负责、为本会作出贡献的理事、会员年终可作适当奖励。




第六章  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  本章程经中华俞氏宗亲联谊会第八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本章程解释权,属本会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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